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11號聲請人 樊儀蓮 即財團法人法聖德興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法聖德興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法聖德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法聖德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法聖德興文教基金會於民國10
0年4月18日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將董事人數由9人改為7人而變更章程如附件所示,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第4屆第9次董事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年5月26日北市教社字第1000434959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法聖德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