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聲請人 張素蓮 代理人 張嘉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另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復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月9日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檢附之資料核未齊備,而有裁定命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109年6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及預納郵務送達費,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17日送達聲請人代理人,有本院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6、8頁)。聲請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並未繳納郵務送達費及補正上開裁定所示事項,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3頁)。聲請人代理人於本院109年7月24日調查訊問,到庭自陳:伊聯絡聲請人後,聲請人表示不願意再聲請了,所以沒有補正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綜上,聲請人未依本院上開裁定補正,則本件清算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沂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