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7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頌凱 相對人即債務人品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春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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