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7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
越南國人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