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潘詠瀅 被告 溫志強 上列被告溫志強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許映鈞法官徐子涵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