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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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益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益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益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附表編號1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2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按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本案定應執行刑與修正後條文列舉情形無涉,是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情,應適用新修正第50條第1項規定,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23日晚間7時30分為警採│102年05月17日│││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3794號│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896號││年度案號│││├───┬────┼───────────────┼───────────────┤││法院│新北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第1422號│102年度訴第6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9月30日│102年12月11日│├───┼────┼───────────────┼───────────────┤││法院│新北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第1422號│102年度訴第633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2日│102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助字第631號│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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