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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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680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徐中一 債務人 王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肆萬柒仟肆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