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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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41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74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1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