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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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6號上訴人即被告戊○○
丙○○丁○○甲○○乙○○右上訴人與己○○等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0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334,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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