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飼料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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