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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