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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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81號原告甲○○原告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庚○○○、丁○○、戊○○、己○○、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元(分割土地部分)+255200元(分割建物部分)』×2/7(原告應有部分)=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