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7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士綱 律師(即 黃紹紘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黃紹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就管理黃紹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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