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屏東縣恒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文慶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繳裁判費9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89,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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