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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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8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32號具保人陳信澍
弄32號上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澍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陳信樹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故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于淑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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