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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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4、5、6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3、5、6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附表編1、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3、4、5、6所列日期犯如附表1、3、4、5、6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3、4、5、6所示之罪,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11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又犯懲治盜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復以,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另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該條例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上開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4條之餘罪,亦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7款、第8條第1項及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2分之1,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在原定執行刑之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又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項及第16項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
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本院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已堪認定,而受刑人所為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行,雖係犯刑法第321條之罪,惟因均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與上開減刑條例第3條之規定不符,且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另附表編號1、3、4、6所示之犯行非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之罪,故應依上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分別予以減刑。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編號1、4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因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關於易科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折算之標準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為如附表
1、4所示之罪,原判決已定其易刑標準,參酌前開說明及應行注意事項第16項之規定,仍應依原判決所定之標準,諭知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再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及編號2、3、5、6所示之罪,合
於各定執行刑之要件,因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是本院為減刑裁定時,應逕依上開說明、減刑條例第11條及應行注意事項第15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據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1項、第5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占│懲治盜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罰金銀元2000元│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88年11月某日至88│89年2月8日│83年3、4月間│││年12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88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89年度偵│基隆地檢89年度偵│基隆地檢88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187號│字第846號│字第6071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9年度基簡字第│89年度上訴字第│88年度訴字第673││││173號│2558號│號││├────┼────────┼────────┼────────┤││判決日期│89年2月25日│89年5月9日│90年5月17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9年度基簡字第│89年度上訴字第│88年度訴字第673││││173號│2558號│號││├────┼────────┼────────┼────────┤││判決確定│89年7月28日│90年1月11日│90年7月10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7條│懲治盜罪條例第5│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1項第1款│條例第14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否│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罰金銀元1000元││有期徒刑3.5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89年度執│基隆地檢90年度執│基隆地檢90年度執│││罰字第535號│他字第340號│字第979號│└───────┴────────┴────────┴────────┘┌───────┬────────┬────────┬────────┐│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竊盜│妨害公務│││條例│││├───────┼────────┼────────┼────────┤│宣告刑│併科罰金新台幣│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50000元│││├───────┼────────┼────────┼────────┤│犯罪日期│83年3、4月間│88年10月5日│88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88年度偵│基隆地檢88年度偵│基隆地檢88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6071號│字第6071號│字第6071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8年度訴字第673│88年度訴字第673│88年度訴字第673││││號│號│號││├────┼────────┼────────┼────────┤││判決日期│90年5月17日│90年5月17日│90年5月17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8年度訴字第673│88年度訴字第673│88年度訴字第673││││號│號│號││├────┼────────┼────────┼────────┤││判決確定│90年7月10日│90年7月10日│90年7月10日│││日期││││├──┴────┼────────┼────────┼────────┤│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併科罰金新台幣│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5月││役或罰金金額或│25000元││││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0年度執│基隆地檢90年度執│基隆地檢90年度執│││字第979號│字第979號│字第9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