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3號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另所犯附表編號4、6至7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6至7號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83年度聲字第2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附表編號4至7號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86年度聲字第5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4號、6至7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法條均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
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1至2號所列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又附表編號5號所示之轉讓禁藥罪,則因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符合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之「不得減刑」規定,該部分不得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號、6至7號所示之罪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罪併聲請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且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度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亦有明定。又按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
2分之1;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在原定執行刑之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可資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屬數罪併罰之案件,且減刑後均得易科罰金,其中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前,且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故依前揭說明,減刑後定應執行之易科罰金爰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罪與附表所示其他之罪間,因不合於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規定,減刑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所犯上開附表編號4至7號所列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且經本院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在案,是依上開說明,酌定其應執行刑如裁定主文所示,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偽造特種文書│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施用毒品│││醉藥品││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自82年1月初某日起│自82年12月20日起│自83年1月29日起至│自85年12月18日起至86年│││至83年1月16日止(│至83年1月17日止│83年2月3日止(聲請│2月5日止(聲請書誤載│││聲請書誤載為83年1│(聲請書載為82年│書誤載為83年4月23│為86年2月5日)│││月16日)│12月20日)│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82年度偵字│基隆地檢83年度偵│基隆地檢83年度偵字│基隆地檢86年度偵字第26││關年度案號│第3661號等│緝字第20號│第1214號│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3年度易字第1255號│83年度易字第551│83年度易字第518號│86年度訴字第87號│││││號││││├────┼─────────┼────────┼─────────┼───────────┤││判決日期│83年1月27日│83年5月26日│83年7月11日│86年4月15日│││年.月.日│││││├──┼────┼─────────┼────────┼─────────┼───────────┤│確定│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3年度易字第1255號│83年度易字第551│83年度易字第518號│86年度訴字第87號│││││號││││├────┼─────────┼────────┼─────────┼───────────┤││判決│83年2月27日│83年6月20日│83年8月18日│86年5月15日│││確定日期│││││││年.月.日│││││├──┴────┼─────────┼────────┼─────────┼───────────┤│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刑法第212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13條之1第2項第4││13條之1第2項第4│項│││款││款││├───────┼─────────┼────────┼─────────┼───────────┤│合於中華民國96│是│是│是│是│├───────┼─────────┼────────┼─────────┼───────────┤│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伍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又拾│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役或罰金金額或│科罰金,以銀元叁佰│伍日,如易科罰金│科罰金,以銀元叁佰│││褫奪公權期間│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以銀元叁佰元即│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算壹日。│││││壹日。│││├───────┼─────────┼────────┼─────────┼───────────┤│備註│基隆地檢83年度執字│基隆地檢83年度執│基隆地檢83年度執字│基隆地檢86年度執字第│││第295號(83執更476│字第796號(83執│第1062號│755號(86執更736)│││號)│更476號)│││└───────┴─────────┴────────┴─────────┴───────────┘┌───────┬─────────┬──────────┬─────────┬─────────┐│編號│5│6│7││├───────┼─────────┼──────────┼─────────┼─────────┤│罪名│明知為禁藥而轉讓│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施用毒品│││││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年3月││├───────┼─────────┼──────────┼─────────┼─────────┤│犯罪日期│自85年5、6月間起│自85年6月9日起至86│自86年5月14日上午││││至86年2月13日止(│年2月13日止(聲請書│零時25分前24小時內││││聲請書記載為86年2│誤載為86年2月13日)│某時(聲請書誤載為││││月13日)││86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86年度偵字│基隆地檢85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86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561號等│2908號等│第2392號等││├──┬────┼─────────┼──────────┼─────────┼─────────┤│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6年度字第127號│86年度上易字第890號│86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日期│86年4月30日│86年5月29日│86年8月11日││││年.月.日│││││├──┼────┼─────────┼──────────┼─────────┼─────────┤│確定│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6年度字第127號│86年度上易字第890號│86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86年6月5日│86年5月29日│86年9月18日││││確定日期│││││││年.月.日│││││├──┴────┼─────────┼──────────┼─────────┼─────────┤│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條之1第2項第4款│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否│是│是│││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不減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役或罰金金額或│││拾伍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8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8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86年度執字││││第835號(86執更736│1158號(86執更736)│第1398號(86執更││││)││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