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刑補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刑補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刑補字第3號聲請人 莊修豪 上列被告因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2日所為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抬頭欄原記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決定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決定書之案由欄,已載明「聲請刑事補償」,則抬頭欄所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顯屬誤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許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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