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61號
原 告 陳天育
被 告 謝道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二樓、三樓之房
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
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
園市○○市○○區○○路○○○號2樓、3樓之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37,233元等語(參見本院卷第5頁)。嗣於本院審理中
,原告當庭將上開聲明變更如後述聲明所示(參見本院卷第
29頁),核其所為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上開規
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1日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
,租賃期間為1年,自107年5月1日起至108年4月30日
止,租金每月6,000元,應於每月5日前給付租金,被告並
已繳交1萬元之押租金(下稱系爭租約)。詎被告自107年
6月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以押租金扣抵後已逾2個月之租
額,經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催告被告於10日內給付租
金,及如逾期未給付即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租約之
意思表示,然被告迄今仍未給付,則系爭租約業已終止,被
告即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給付原告自107
年6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於扣除押租金後之積欠租
金2萬元(計算式:6,0005-10,000=20,000)。為此,
爰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遷讓房屋部分:
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
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
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
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出租人非因承租人積欠
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不得收回房
屋;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40
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55條前段、土地法第100條第
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房屋訂有
系爭租約,租賃期間為1年,自107年5月1日起至108年
4月30日止,租金每月6,000元,被告應於每月5日前給付
租金,並已繳交1萬元之押租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
述相符之系爭租約附卷為憑(參見本院卷第7至10頁),應
堪信為真實。又被告自107年6月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以
押租金扣抵後已逾2個月之租額,經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
送達催告被告於10日內給付租金,及如逾期未給付即以本件
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而本件起訴狀繕本
已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於108年1月14日公示送
達,參見本院卷第27頁),則系爭租約於108年2月3日即
經原告合法終止。從而,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㈡積欠租金部分:
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39條前段定有
明文。經查,兩造於系爭租約中已明文約定,每月租金為6,
000元,應於每月5日前繳納,而被告自107年6月即未給
付租金,已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7年6月1日
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於扣除押租金1萬元後之積欠租金2
萬元(計算式:6,0005-10,000=20,000),核屬有據,
亦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本於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
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給付原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
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