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25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昇元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9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盧昇元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490號、96年度易字第543號及96年度訴字第
7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同法院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甫於99年7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00年8月18日7時許,在屏東縣○○鄉○○街○段○○○號前,發現 王武雄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1部未上鎖,且該車鑰匙未拔起仍置於鑰匙孔上,即徒手竊取上開自小貨車,得手後將該車供己代步使用。嗣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
5條第1項亦有明文。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於法究有未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認本案與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131號被告盧昇元竊盜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係屬相牽連關係,而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追加起訴,而於100年10月28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函及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按。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131號案件業於100年9月30日即已辯論終結,此有該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稽,故本案追加起訴既係於本院99年度易字第698號案件辯論終結後所為,揆諸前開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於法即屬有悖,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