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簡字第3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許駿文
被   告  邱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 邱子晴 前於94年間向原
告申請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39,493
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被繼承人邱子晴業於104年8月23日死
亡,被告為邱子晴繼承人之一,且未拋棄繼承,應以繼承遺
產為限就邱子晴之債務負清償責任,被告於邱子晴死後領取
其勞工退休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邱子晴之勞工退休金439,493元範圍內,給付原告
179,661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邱子晴向其借款,屆期未清償,現
尚積欠439,493元及利息,邱子晴於104年8月23日死亡,被
告為邱子晴之繼承人之一且未拋棄繼承,並已領取邱子晴之
勞工退休金179,661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年5月7日北院忠108司執未字第42794號執行命令、本院
107年度司促字第455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108年5月13日保退四字第10810092760號函等件為
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予以爭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債
權人起訴請求時,法院應為保留的給付(於繼承財產限度內
為給付)判決,是被告至多僅在繼承遺產之範圍內就被繼承
人邱子晴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復按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
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依前條
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
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前項遺屬
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如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
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
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
者,從其遺囑。勞工死亡後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
,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
抵銷或供擔保。勞工保險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29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可知勞工退休金不得扣押而成為強制執
行之標的,且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其勞工退休金請
領權人係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若無遺屬(含遺屬均拋棄繼承
、死亡)或指定請領人,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處理,是勞工
退休金不論在強制執行、請領權人及無人領取之最終歸屬等
項均與被繼承人死亡後之遺產性質顯不相侔。
㈢、原告固主張被繼承人邱子晴遺有遺產即系爭勞工退休金179,
661元,惟查,被繼承人邱子晴出生於63年2月間,死亡時僅
41歲,原告復未就被繼承人邱子晴生前已取得領取退休金之
權利提出相關證明,則本院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遽認
被繼承人邱子晴於死亡前已經取得領取退休金權利,該筆退
休金係屬於被繼承人之現實財產。經本院向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函詢,該局亦答覆邱子晴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被告係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申請領取邱子晴之退休金
(本院卷第21頁),足見被告依上開規定領取一次退休金,
乃係遺屬依法取得之權利,並非係依據民法之繼承關係而取
得,該勞工退休金自難認係屬遺產而得由民法上之繼承人繼
承。換言之,被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已領取之勞工退休
金179,661元,係被告固有之權利,而非繼承而來,自不應
將該筆金額列入計算為被繼承人邱子晴之遺產,原告主張被
告應於領取退休金範圍內清償邱子晴所負債務,容有未洽。
㈣、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79,661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於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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