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司調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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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張鴻銘
相 對 人  王崇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王崇欽應將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經新
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辦畢設定於相對人張鴻銘所有新北市○
○區○○○段○○○○段0地號等23筆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
予以塗銷為由聲請調解。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分別寄送相對人
戶籍址,於108年10月3日送達張鴻銘戶籍址並寄存於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另於108年10月2日送達王
崇欽戶籍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分別於10月13日及
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惟相對人均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
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
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6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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