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淑媛 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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