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告 湯富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俊雄 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拾貳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