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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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彭明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頂創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政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零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