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43號聲請人陳○○即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變更從母姓「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子女甲○○之母。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甲○○之父李○○於民國103年3月3日結婚, 李俊強 於103年6月1日死亡,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為母姓「陳」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而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至於如何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則須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未成年子女甲○○於本院調查時陳述:伊一直都是跟媽媽及外婆住,還有阿公跟姊姊比較熟,家裡總共五個人同住。伊有兩個祖母,一個阿公,伊不知道沒有一起住的祖母住在哪裡,不知道伊為什麼姓李,覺得媽媽要讓伊改姓陳可以。伊不知道為什麼另一個祖母會來看伊,也不知道爸爸姓什麼,媽媽有跟伊說爸爸很早生病過世,所以伊才沒看過他等語。復據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未成年子女父親那一邊的祖母會來看小孩,一個月大概二次,住屏東市。甲○○所稱阿公係伊的父親,姊姊是伊弟弟的女兒,已經高二了,伊弟弟沒有跟渠等住在一起。甲○○不會去婆婆家拜拜祭祖,出生後都在伊家裡,覺得改姓氏有利家族的認同,主要都是渠等家在教養等語,有本院113年7月16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認甲○○之父於其出生前死亡,其自出生時起,均由聲請人及其親屬扶養照顧,與父方親屬感情疏離,在情感上認同依附母方,在其自我認同之發展過程中母方產生相當影響力,俱形成其心理認同趨向,自不易使之對從父姓有認同。職故,可認變更從母姓較有利於甲○○之人格發展。是本件變更姓氏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家事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