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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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未成年人不動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5號聲請人陳○○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為未成年人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如附表所示○○○○之○○○○○○事宜。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未成年人陳○○因父母離異,其父陳○○於民國000年0月00日身故,其母許○○與其情感依附關係不佳,其父母有不能行使親權之情事,經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裁定選定聲請人擔任陳○○之監護人。茲因陳○○之父陳○○於000年0月00日死亡,○有如附表所示之○○,監護人與繼承人之間商議○○○○方法,決議如附表所示之○○由陳○○及其成年胞姊陳○○按「○○○○」欄位分配,是為辦理被繼承人陳○○之○○○○○○事宜,為此聲請許可○○陳○○○○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戶籍謄本、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分局000年0月00日屏財稅○分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為證(見卷第7頁至第52頁),堪信為真。此外,聲請人主張之遺產分割方法,除附表編號1及編號2土地部分由陳○○與陳○○按其各自○○○○○登記為○○○○,其餘有關建物部分皆由陳○○與陳○○維持○○,則未成年人陳○○均按其○○○○○取得其就陳○○○○○○應受○○部分,堪認對於未成年人應無不利之情事,○○○○堪認可行。從而,聲請人為辦理陳○○○○○○○○事宜,聲請許可為未成年人陳○○辦理如附表所示○○○○之○○○○○○事宜,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均有明文。因此,監護人陳○○為陳○○辦理○○○○事宜,即應依上揭規定,妥適管理,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0條第2項準用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珮瑩附表:
編號類別內容面積權利範圍○○方法0土地屏東縣○○鄉○○段000地號0000.00㎡0分之0由陳○○、陳○○依○○○○○各0分之0○○為○○○○。0土地屏東縣○○鄉○○段000地號000.00㎡000分之0000建物屏東縣○○鄉○○村○○路000號00.0㎡○○由陳○○、陳○○維持○○。0建物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