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0日上午9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因駕車不慎致撞損其保戶 劉世仁 所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經扣除更換系爭
汽車零件之折舊後,被告應賠償新臺幣78,294元等情,業據
其提出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汽車肇事賠償給付結案同意書
、駕照、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及車損照片為證,經
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調閱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談話紀錄表、測試觀
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道路交通事
故照片黏貼紀錄表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