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五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____中關於「____」之記載,應更正為「____」。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官詹慶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