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 吳玉芬
廖明鏡 廖評昌 被告 廖評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18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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