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簡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簡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簡再字第22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蘇智文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9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再審聲請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同法第433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聲請人蘇智文(即受判決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108年度簡上字第49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但其再審書狀,僅照抄判決書原文,卻未敘述聲請再審之理由,亦未附具任何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已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依同法第433條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謝彥君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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