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576號
原   告  朱威宙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被   告  劉世祿
      吳 劉秀妹
       劉世隆
       朱劉蓮妹
       劉金錞
       劉富華
       劉雙有
      梁 劉益妹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劉高 英妹
       劉世港
       劉世海
       劉世璋
       劉金娥
       劉金桃
       劉秋菊
       劉美珠
       劉美容
       劉美齡
       劉田 竹妹
       劉世景
       劉世爕
       劉碧雲
       劉彩雲
       劉謝愛蘭
       簡策
       劉韻宜
       劉韻甄
       劉智漢
       劉智睿
       劉世明
       劉秝
       林劉絨妹
      游 劉寶珠
       劉奕正
      吳 劉嬌妹
      郭 劉甘妹
      吳 劉月英
       宋貞妹
       張頌胤
       張頌濬
       張艷妃
       郭政吉
       郭烱東
       郭烱南
       郭奇菁
       劉謝玉嬌
       劉世貴
       劉世錦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鍚
      謝 劉桂欗
       劉桂玉
       劉奕龍
       劉世新
       劉文珠
       劉文惠
       陳秋羽
       劉美君
       劉奕星
       劉奕雄
       劉奕滿
       莊育金
       莊育焜
       莊夏江
       莊寶香
       莊寶珍
       邱玉女
       林源榮
       林沛晴
       姜林和枝
      林四妹
       田林 六妹
       林志賢
       林如吟
      顧 劉玉嬌
法定代理人  顧緒健
被   告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張家豪
       張語真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雪娥
被   告  張鑑一
       張安榮
      陳 張鴦妹
       詹阿來
       詹壽增
       詹福妹
       詹福秀
       詹素英
       詹素香
       詹素蘭
       鍾廷郡
       鍾遜彬
       鍾遜文
       鍾良妹
       鍾桂英
       鍾日春
      鄭 張光妹
       陳張足妹
       張文夫
      黃 張喜妹
       陳瑞生
       陳佳慶
       陳惠萍
       陳秀靜
       陳秀華
       陳秀娥
      劉 張瑞華
       張金英
       曾隆藩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曾怡嘉
       袁芳勇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陳 曾淑梅
       曾春子
       曾文芳
       許呆
       許阿波
       游景麟
       游象祺
       游象宏
      游象群
       游娟玲
       張許來春
      林 許阿柑
       賴新妹
       李逢麒
      劉世貴
       劉小螢
       劉梅玉
       劉滿玉
       劉秀美
       劉張園
       劉世憲
       劉淑貞
       劉淑美
       劉淑華
       劉月妹
       曾福財
       葉曾梅英
       曾阿明
       曾福裕
       曾昭銘
       羅仁宏
       羅仁光
       羅仁福
      郭 羅美娥
       羅美渶
       羅美華
       劉坤錫
       劉坤漢
      蔡 劉玉琴
       劉玉霜
       劉玉玲
       劉又嘉
       吳佳霖
       吳秉璋
       劉巫 冉妹
       劉世標
       劉亞鑫
       劉奕鴻
       黃金富
       黃銀珠
       黃銀泉
       黃沛緹
       劉玉鳳
       鄒劉梅
      劉 鄧寸妹
       劉月娥
       黃袁粉
       黃崇晏
       袁于玲
       黃于玫
       黃坤博
       黃勝騰
       黃文陵
       黃明祿
       黃綾香
       黃淑慧
       黃莉紜
       黃乾東
       黃坤倫
       黃振洋
       黃秋娟
       黃美玲
       黃馨瑩
       黃愛媚
       彭永豐
       彭永楨
       劉奕昌
       劉金玉
       劉易紳
       范義光
       劉學琳
       劉奕泉
       劉奕讚
       劉學淦
       劉學興
       王秀芬
       李宣蓉
       周月雀
       林仁得
       林相均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世修
       江采蓉
被   告  林揚順
       莊素梅
       陳文嶽
       劉方柔
       劉方慈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秋梅
       劉家丞
被   告  劉桂華
       賴民杰
       簡春輝
       龎冠群
       丁淑禎
       方坤祥
       張子維 (原名 張美麗
       王秀英
       王連清
      江采蓉
       余美慧
       沈志鴻
       沈家琪
       周碧蓮
      林世修
       林秀美
       林英仁
       施春燕
       范姜 翊如
      范姜 羅守妹
       徐永麟
       陳炳松
       陳儒東
       彭美英
       陽靜慧
       黃仁勇
       黃正光
       黃玉清
       黃如伶
       黃志來
       黃松特
       黃雪娥
       黃彭蘭華
       黃增平
       楊明欽
       詹秀珠
       鄒秀文
       劉奕欽
       張莉茵
       劉淑仁
       劉淑佳
       劉淑明
      劉淑貞
       劉淑菁
       黃松和
      黃松特
       黃瑞容
      劉奕欽
       劉心蘭
       劉靜儀
       李俊蘭
       潘紫涵 (原名 潘明霞
       鄧仁双
       鄧名甫
       謝美玲
       謝祥婷
       鍾菊芳
       羅宏遠
       謝文金
      謝 廖秋菊
      丁 謝麗貞
       謝瑛貞
       謝碧華
      施 謝芳貞
       許焯淋
       許惟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炎山
被   告  王鳴霞
       曾無蘭
上 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劉世淏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劉瑞香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
            號2樓
       劉瑞玉   住台北市○○區○○路○○○號4樓
       劉瑞珍   住新北市○○區○○路○○巷1之3號
       劉瑞英   住台北市○○區○○路3段115之7號
       陳瑞玉   住花蓮縣○○鄉○○路○○○巷○號
       劉桂枝   住花蓮縣○○鄉○○街○○號3樓
       黎黃細妹  住新北市○○區○○○街○○號
       黎鑒德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
       黎俊宏   住同上
       黎保成   住新竹縣○○鄉○○街○○號5樓
       黎雅娟   住同上
       黎雅惠   住宜蘭縣○○鄉○○路陽明巷55號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黎保成  住新竹縣○○鄉○○街○○號5樓
被   告  黎世榮   住新北市○○區○○街○○號
       黎世興   住新北市○○區○○○街○○號
       陳黎金玉  住桃園縣觀音鄉 崙坪 村15鄰崙坪237之
            1號
       黎金祝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黎金月   住新北市○○區○○○街130之1號3樓
       黎金美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
       黎金枝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14樓
       黎碧月兼黎 黃春雲 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區○○街一段152號
       黎錦蓮 〈兼 黎萬松 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16之
            1號4樓之3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2樓
       劉伯章   住新竹縣○○鄉○○路○段○○巷○弄○○
            號
       劉麗雲   住新竹市○○區○○路○○○巷○○弄○號
       丁宗權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
       丁澤澔   住新竹市○區○○路○○號
       丁翠雲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
       丁淑媛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11樓
       徐千惠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號
       陳淑華   住同上
       徐盛德   住同上
      王 林粉妹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號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被   告  王珍瑛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號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旺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4樓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 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劉 炎候 之遺產管理人〉
           設台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李潤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福全   住同上
被   告  蔡文宗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
       蔡文瑞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
       蔡錦雲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編號1至14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成祥 所有坐落桃園
縣中壢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一
○○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144至172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成萬 所有坐落桃
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
三○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173至185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學顯 所有坐落桃
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
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186至187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學堂 所有坐落桃
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
三○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188至209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黃阿傑 所有坐落桃
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二○○○分
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272至278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綢妹 所有坐落桃
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000000
00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299至327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成相 所有坐落桃
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二○○○分
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
,所得價金依附表所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壹拾元,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
擔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不動產之分割,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所訴請分割之共有物
即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既位於桃園縣中壢市境內,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自具
有專屬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被告王鳴霞、曾無蘭、 王林粉妹 、王珍瑛、陳文旺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外之其
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共有人蔡文宗、蔡文瑞
、蔡錦雲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
務處為本件被告,而補正本件分割共有物之當事人適格,核
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復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
168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68條至第
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黎
萬松、 黎黃春雲 分別於起訴後之民國99年6月12日、同月26
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業經本院以99年12月1日以
99年度壢簡字第576號民事裁定命其等之繼承人即黎錦蓮、
黎碧月承受並續行訴訟,併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
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欄所示,且如主文第1至7項所示被
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
記,系爭土地並無法律上、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形,兩
造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應有部分甚為繁雜及細分,如
以原物全部分配予各共有人、原物分配及金錢補償或原物部
分分配及價金分配併用等分割方式,顯有法律上及事實上之
困難,為免影響土地完全利用之便利,爰依民法第823條第
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8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除彭永楨、彭永豐、 黎鑑德 、黎俊宏、黎雅惠、黎保
成、曾隆炎、王珍瑛、陳文旺、王鳴霞、曾無蘭、王林粉
妹外,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二)被告彭永楨、彭永豐以書狀陳報同意變價分割。
(三)被告黎鑑德、黎俊宏、黎雅惠、黎保成對原告請求變價分
割,沒有意見。
(四)被告曾隆炎、王珍瑛、陳文旺同意原告之變價分割。
(五)被告王鳴霞、曾無蘭、王林粉妹則以:系爭土地上約自50
年代即有門牌號碼分別為桃園縣中壢市○○路153、155
號之2棟建物(下稱153、155建物),其中153建物為
被告王鳴霞所有,155建物則為被告曾無蘭所有,而在15
3建物旁尚有王林粉妹所搭建之鐵皮屋1棟(下稱鐵皮屋
),倘採原告主張之變價分割,勢將拆除被告王鳴霞、曾
無蘭、王林粉妹所有之前開建物,實非適當,應以原物分
配兼以金錢補償方式,最為妥適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且如主文第1項至
第7項所示被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辦理繼承登記,另兩造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共有人
人數眾多,無法協議分割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
謄本、繼承系統表、如附表所示各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等為證,並為上開到場或以書狀答辯之被告等所不爭執
,而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本院審酌前開事證,堪信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可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
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
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
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
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倘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有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
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
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
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
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
,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91
年度台上字第83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兩造所共有,現登記共有人為劉成
祥、劉成萬、劉學顯、劉學堂、黃阿傑、范義光、劉學琳
、劉奕泉、劉奕讚、劉學淦、劉學興、王秀芬、李宣蓉、
周月雀、林仁得、林相均、林揚順、莊素梅、陳文嶽、劉
方柔、劉方慈、劉秋梅、劉家丞、劉桂華、賴民杰、簡春
輝、 龐冠群 、丁淑禎、方坤祥、張美麗、王秀英、王連清
、江采蓉、余美慧、沈志鴻、沈家琪、周碧蓮、林世修、
林秀美、林英仁、施春燕、范 姜翊如 、范姜羅守妹、徐永
麟、陳炳松、陳儒東、彭美英、陽靜慧、黃仁勇、黃正光
、黃玉清、黃如伶、黃志來、黃松特、黃雪娥、黃彭蘭華
、黃增平、楊明欽、詹秀珠、鄒秀文、劉奕欽、張莉茵、
劉淑仁、 劉淑並 、劉淑明、劉淑貞、劉淑菁、劉綢妹、劉
靜蘭、潘明霞、鄧仁?、鄧名甫、謝美玲、謝祥婷、鍾菊
芳、羅宏遠、 謝貴貞 、謝文金、謝廖秋菊、 丁謝麗貞 、謝
瑛貞、謝碧華、 施謝芳貞 、許炎山、許焯淋、許惟甯、王
鳴霞、曾無蘭、劉成相、徐千惠、陳淑華、徐盛德、王林
粉妹、王珍瑛、陳文旺、朱威宙、李家銘、劉易紳等人。
其中共有人劉成祥於36年5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即附表
編號1至143;共有人劉成萬於昭和10年3月6日死亡,
其繼承人即附表編號144至172;共有人劉學顯於60年1
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附表編號173至185;共有人劉
學堂於68年11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即附表編號186至
187;共有人黃阿傑於55年8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附
表編號188至209;共有人劉綢妹於95年11月1日死亡,
其繼承人即附表編號272至278;共有人劉成相於41年6
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即附表編號299至327,均因繼承
而取得前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公同共有之權利,然迄未辦理
登記,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等件為佐。且上開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
能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可分割之約定,然無法達成協議分
割,已如前述,是依首開說明,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至7
項所示,並請求前開被告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
餘被告分割共有土地,即屬有據。
(三)次查,系爭土地面積為213平方公尺,且共有人現有336
人,若以原物分割,各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所分得之面積極
小,勢將無從活用所分得之土地;又系爭土地上現有被告
王林粉妹所有未辦保存登記之鐵皮屋,位於桃園縣中壢市
○○路與新中北路208巷之交接處,呈南北走向坐落於系
爭土地最西區域,占用系爭土地面積38平方公尺;被告王
鳴霞所有未辦保存登記,門牌號碼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建物,亦呈南北走向緊臨王林粉妹所有之前開鐵皮屋
東側,占用系爭土地面積68平方公尺;被告曾無蘭所有未
辦保存登記,門牌號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建物,
呈南北走向緊臨王鳴霞所有前開153建物東側,占用系爭
土地面積61平方公尺;另系爭土地東側則遭訴外人所有之
建物占用44平方公尺,及另有2平方公尺空地等情,業經
本院至現場履勘及囑託桃園縣中壢市地政事務所測量,製
有勘驗筆錄,及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100年1月11日中
地測字第1001000175號函所檢附之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
卷一第171~174頁),倘按上開建物坐落位置及面積,優
先將系爭土地原物分割予被告王林粉妹、王鳴霞、曾無蘭
等三人,姑且不論被告王林粉妹、王鳴霞、曾無蘭等三人
,占用系爭土地78.4%,已逾其等三人合計之應有部分58
.85%,其他共有人所能分得之剩餘土地將因切割更為零碎
、狹小,不但不利於其他共有人,益加無法發揮整筆土地
使用效益。被告雖辯稱:就遭訴外人占用之44平方公尺,
及2平方公尺之空地,願以金錢補償云云,然關於如何決
定補償金額乙事,被告等三人雖建請由本院選任公正獨立
之鑑定人鑑定其價格,此方法確實是實務運作上最常被採
用之方法,但此方法之所以會被廣為採用,無非是因當事
人信賴鑑定人鑑定之價格,是與市價相當,故當事人間均
會欣然接受而不會再爭執,故採此方法之前提,必須是當
事人均可欣然接受鑑定人鑑定之價格為前提,倘當事人間
有一人不同意此方法,如仍悍然為之,亦僅是浪費程序,
且徒增紛爭。在本件中即有共有人不同意被告王林粉妹、
王鳴霞、曾無蘭等三人所建請之方式,如原告即陳稱:縱
使透過鑑價公司鑑價,也未必是市價的行情,如以該鑑價
方式補償,對於其他共有人未必公平,而被告王林粉妹等
三人占用的位置是在馬路邊,假設採原物分配,被告獲得
的利益,一定大於其他300多位共有人的利益,是原物分
配及金錢補償並不符合本案的現況等語明確;被告陳文旺
則稱:用估價補償的方式,以法院強制執行的經驗,估價
僅供參考而已,實際上的拍定價格往往與該估價不一致等
語,既當事人間有不同意以鑑定人鑑定之價格,作為金錢
補償之標準,是被告王林粉妹、王鳴霞、曾無蘭等三人所
建請的方式,是否可採,已非無疑。本院復審酌系爭土地
位於私立中原大學大門前,處於知名中原夜市內,人潮眾
多、交通便利、百貨聚集,其土地利用價值甚高,而系爭
土地為平整、方正,面積為213平方公尺之之建地,倘能
整筆變賣,一體開發利用,必較維持被告王林粉妹、王鳴
霞、曾無蘭等三人所有前開建物坐落其中,其餘空地閒置
或遭他人占用之現狀更能發揮經濟效益,經依民法第824
條第2項之規定,綜合考量系爭土地地形、坐落位置、面
積、使用現況、共有人之意願、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公平
原則,本院認本件不宜原物分割兼金錢補償,應予變賣,
所得價金按如附表所示應有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此外,
在採變價分割之方法下,被告王林粉妹、王鳴霞、曾無蘭
等三人亦可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主張優先承買權,是亦可兼
顧其等保有前開建物之感情。
五、綜上,原告請求系爭土地共有人劉成祥、劉成萬、劉學顯、
劉學堂、黃阿傑、劉綢妹、劉成相之繼承人 就渠 等被繼承人
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准將系爭土地
予以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復依系爭土地之性質
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一切情狀,認以變價分割之方式為適
當,爰諭知如主文第1項至第8項所示。
六、被告王林粉妹、王鳴霞、曾無蘭等三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後,聲請本院再開辯論以鑑定系爭土地之價格,以決定金錢
補償之金額,但其等所建請之分割方法,並不為本院所採,
已如前述,是本院認並無再開辯論之必要。又本件事證已臻
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
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萬5,31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3,31
0元、鑑定費12,000元),又本件分割結果,共有人既屬均
蒙其利,而被告所為抗辯亦為防衛權利所必要者,爰斟酌兩
造所受之利益,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命兩造分擔訴訟
費用,且主文第1項至第7項所示被告(其內部關係為繼承
之公同共有)各應連帶負擔其被繼承人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比
例負擔部分。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沈豔華
附表:
┌──┬───────┬────────────┬─────────┐
│編號│當事人姓名│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
├──┼───────┼────────────┼─────────┤
│1│劉世祿│被繼承人劉成祥,│連帶負擔6000分之│
├──┼───────┤6000分之100│100│
│2│ 吳劉秀妹 │││
├──┼───────┤││
│3│劉世隆│││
├──┼───────┤││
│4│朱劉蓮妹│││
├──┼───────┤││
│5│劉金錞│││
├──┼───────┤││
│6│劉富華│││
├──┼───────┤││
│7│劉雙有│││
├──┼───────┤││
│8│梁劉益妹│││
├──┼───────┤││
│9│謝添富│││
├──┼───────┤││
│10│劉添成│││
├──┼───────┤││
│11│謝美雲│││
├──┼───────┤││
│12│謝美蓮│││
├──┼───────┤││
│13│ 劉高英 妹│││
├──┼───────┤││
│14│劉世港│││
├──┼───────┤││
│15│劉世海│││
├──┼───────┤││
│16│劉世璋│││
├──┼───────┤││
│17│劉金娥│││
├──┼───────┤││
│18│劉金桃│││
├──┼───────┤││
│19│劉秋菊│││
├──┼───────┤││
│20│劉美珠│││
├──┼───────┤││
│21│劉美容│││
├──┼───────┤││
│22│劉美齡│││
├──┼───────┤││
│23│ 劉田竹妹 │││
├──┼───────┤││
│24│劉世景│││
├──┼───────┤││
│25│劉世爕│││
├──┼───────┤││
│26│劉碧雲│││
├──┼───────┤││
│27│劉彩雲│││
├──┼───────┤││
│28│劉謝愛蘭│││
├──┼───────┤││
│29│簡策│││
├──┼───────┤││
│30│劉韻宜│││
├──┼───────┤││
│31│劉韻甄│││
├──┼───────┤││
│32│劉智漢│││
├──┼───────┤││
│33│劉智睿│││
├──┼───────┤││
│34│劉世明│││
├──┼───────┤││
│35│劉秝郕│││
├──┼───────┤││
│36│林劉絨妹│││
├──┼───────┤││
│37│游劉寶珠│││
├──┼───────┤││
│38│劉奕正│││
├──┼───────┤││
│39│ 吳劉嬌妹 │││
├──┼───────┤││
│40│ 郭劉甘妹 │││
├──┼───────┤││
│41│ 吳劉月英 │││
├──┼───────┤││
│42│宋貞妹│││
├──┼───────┤││
│43│張頌胤│││
├──┼───────┤││
│44│張頌濬│││
├──┼───────┤││
│45│ 張艶妃 │││
├──┼───────┤││
│46│郭政吉│││
├──┼───────┤││
│47│郭烱東│││
├──┼───────┤││
│48│郭烱南│││
├──┼───────┤││
│49│郭奇菁│││
├──┼───────┤││
│50│劉謝玉嬌│││
├──┼───────┤││
│51│劉世貴│││
├──┼───────┤││
│52│劉世錦│││
├──┼───────┤││
│53│劉世南│││
├──┼───────┤││
│54│劉世興│││
├──┼───────┤││
│55│劉世鍚│││
├──┼───────┤││
│56│謝劉桂欗│││
├──┼───────┤││
│57│劉桂玉│││
├──┼───────┤││
│58│劉奕龍│││
├──┼───────┤││
│59│劉世新│││
├──┼───────┤││
│60│劉文珠│││
├──┼───────┤││
│61│劉文惠│││
├──┼───────┤││
│62│陳秋羽│││
├──┼───────┤││
│63│劉美君│││
├──┼───────┤││
│64│劉奕星│││
├──┼───────┤││
│65│劉奕雄│││
├──┼───────┤││
│66│劉奕滿│││
├──┼───────┤││
│67│莊育金│││
├──┼───────┤││
│68│莊育焜│││
├──┼───────┤││
│69│莊夏江│││
├──┼───────┤││
│70│莊寶香│││
├──┼───────┤││
│71│莊寶珍│││
├──┼───────┤││
│72│邱玉女│││
├──┼───────┤││
│73│林源榮│││
├──┼───────┤││
│74│林沛晴│││
││(原名 林美鏈 )│││
├──┼───────┤││
│75│姜林和枝│││
├──┼───────┤││
│76│林四妹│││
├──┼───────┤││
│77│ 田林六妹 │││
├──┼───────┤││
│78│林志賢│││
├──┼───────┤││
│79│林如吟│││
├──┼───────┤││
│80│顧劉玉嬌│││
├──┼───────┤││
│81│張羅益妹│││
├──┼───────┤││
│82│鍾美溶│││
├──┼───────┤││
│83│張玉倩│││
├──┼───────┤││
│84│張鑑堂│││
├──┼───────┤││
│85│周雪娥│││
├──┼───────┤││
│86│張家豪│││
├──┼───────┤││
│87│張語真│││
├──┼───────┤││
│88│張鑑一│││
├──┼───────┤││
│89│張安榮│││
├──┼───────┤││
│90│ 陳張鴦妹 │││
├──┼───────┤││
│91│詹阿來│││
├──┼───────┤││
│92│詹壽增│││
├──┼───────┤││
│93│詹福妹│││
├──┼───────┤││
│94│詹福秀│││
├──┼───────┤││
│95│詹素英│││
├──┼───────┤││
│96│詹素香│││
├──┼───────┤││
│97│詹素蘭│││
├──┼───────┤││
│98│鍾廷郡│││
├──┼───────┤││
│99│鍾遜彬│││
├──┼───────┤││
│100│鍾遜文│││
├──┼───────┤││
│101│鍾良妹│││
├──┼───────┤││
│102│鍾桂英│││
├──┼───────┤││
│103│鍾日春│││
├──┼───────┤││
│104│ 鄭張光妹 │││
├──┼───────┤││
│105│陳張足妹│││
├──┼───────┤││
│106│張文夫│││
├──┼───────┤││
│107│黃張喜妹│││
├──┼───────┤││
│108│陳瑞生│││
├──┼───────┤││
│109│陳佳慶│││
├──┼───────┤││
│110│陳惠萍│││
├──┼───────┤││
│111│陳秀靜│││
├──┼───────┤││
│112│陳秀華│││
├──┼───────┤││
│113│陳秀娥│││
├──┼───────┤││
│114│劉張瑞華│││
├──┼───────┤││
│115│張金英│││
├──┼───────┤││
│116│曾隆藩│││
├──┼───────┤││
│117│曾隆泉│││
├──┼───────┤││
│118│曾一家│││
├──┼───────┤││
│119│曾文君│││
├──┼───────┤││
│120│曾元君│││
├──┼───────┤││
│121│曾仁君│││
├──┼───────┤││
│122│曾振碩│││
├──┼───────┤││
│123│曾紫婕│││
├──┼───────┤││
│124│曾隆炎│││
├──┼───────┤││
│125│曾怡嘉│││
├──┼───────┤││
│126│袁芳勇│││
├──┼───────┤││
│127│袁明楷│││
├──┼───────┤││
│128│袁明煌│││
├──┼───────┤││
│129│袁明鈴│││
├──┼───────┤││
│130│ 陳曾淑梅 │││
├──┼───────┤││
│131│曾春子│││
├──┼───────┤││
│132│曾文芳│││
├──┼───────┤││
│133│許呆│││
├──┼───────┤││
│134│許阿波│││
├──┼───────┤││
│135│游景麟│││
├──┼───────┤││
│136│游象祺│││
├──┼───────┤││
│137│游象群│││
├──┼───────┤││
│138│游象宏│││
├──┼───────┤││
│139│游娟玲│││
├──┼───────┤││
│140│張許來春│││
├──┼───────┤││
│141│ 林許阿柑 │││
├──┼───────┤││
│142│賴新妹│││
├──┼───────┤││
│143│李逢麒│││
├──┼───────┼────────────┼─────────┤
│144│劉世貴│被繼承人劉成萬│連帶負擔6000分之30│
├──┼───────┤,6000分之30││
│145│劉小螢│││
├──┼───────┤││
│146│劉梅玉│││
├──┼───────┤││
│147│劉滿玉│││
├──┼───────┤││
│148│劉秀美│││
├──┼───────┤││
│149│劉張園│││
├──┼───────┤││
│150│劉世憲│││
├──┼───────┤││
│151│劉淑貞│││
├──┼───────┤││
│152│劉淑美│││
├──┼───────┤││
│153│劉淑華│││
├──┼───────┤││
│154│劉月妹│││
├──┼───────┤││
│155│曾福財│││
├──┼───────┤││
│156│葉曾梅英│││
├──┼───────┤││
│157│曾阿明│││
├──┼───────┤││
│158│曾昭銘│││
├──┼───────┤││
│159│羅仁宏│││
├──┼───────┤││
│160│羅仁福│││
├──┼───────┤││
│161│羅仁光│││
├──┼───────┤││
│162│ 郭羅美娥 │││
├──┼───────┤││
│163│羅美華│││
├──┼───────┤││
│164│羅美渶│││
├──┼───────┤││
│165│劉坤錫│││
├──┼───────┤││
│166│劉坤漢│││
├──┼───────┤││
│167│蔡劉玉琴│││
├──┼───────┤││
│168│劉玉霜│││
├──┼───────┤││
│169│劉玉玲│││
├──┼───────┤││
│170│劉又嘉│││
├──┼───────┤││
│171│吳佳霖│││
├──┼───────┤││
│172│吳秉璋│││
├──┼───────┼────────────┼─────────┤
│173│蔡文宗│被繼承人劉學顯│連帶負擔6000分之10│
│││,6000分之10││
├──┼───────┤││
│174│蔡文瑞│││
├──┼───────┤││
│175│蔡錦雲│││
├──┼───────┤││
│176│劉巫冉妹│││
├──┼───────┤││
│177│劉世標│││
├──┼───────┤││
│178│劉亞鑫│││
├──┼───────┤││
│179│劉奕鴻│││
├──┼───────┤││
│180│黃金富│││
├──┼───────┤││
│181│黃銀珠│││
├──┼───────┤││
│182│黃銀泉│││
├──┼───────┤││
│183│黃沛緹│││
├──┼───────┤││
│184│劉玉鳳│││
├──┼───────┤││
│185│鄒劉梅│││
├──┼───────┼────────────┼─────────┤
│186│ 劉鄧寸妹 │被繼承人劉學堂│連帶負擔6000分之10│
├──┼───────┤,6000分之30││
│187│劉月娥│││
├──┼───────┼────────────┼─────────┤
│188│黃袁粉│被繼承人黃阿傑│連帶負擔12000分│
├──┼───────┤,12000分之60│之60│
│189│黃崇晏│││
├──┼───────┤││
│190│袁于玲│││
├──┼───────┤││
│191│黃于玫│││
├──┼───────┤││
│192│黃坤博│││
├──┼───────┤││
│193│黃勝騰│││
├──┼───────┤││
│194│黃文陵│││
├──┼───────┤││
│195│黃明祿│││
├──┼───────┤││
│196│黃綾香│││
├──┼───────┤││
│197│黃淑慧│││
├──┼───────┤││
│198│黃莉紜│││
├──┼───────┤││
│199│黃乾東│││
├──┼───────┤││
│200│黃坤倫│││
├──┼───────┤││
│201│黃振洋│││
├──┼───────┤││
│202│黃秋娟│││
├──┼───────┤││
│203│黃美玲│││
├──┼───────┤││
│204│黃馨瑩│││
├──┼───────┤││
│205│黃愛媚│││
├──┼───────┤││
│206│彭永豐│││
├──┼───────┤││
│207│彭永楨│││
├──┼───────┤││
│208│劉奕昌│││
├──┼───────┤││
│209│劉金玉│││
├──┼───────┼────────────┼─────────┤
│210│范義光│范義光,5400分之1│負擔5400分之1│
├──┼───────┼────────────┼─────────┤
│211│劉學琳│劉學琳,5400分之1│負擔5400分之1│
├──┼───────┼────────────┼─────────┤
│212│劉奕泉│劉奕泉,6000分之15│負擔6000分之15│
├──┼───────┼────────────┼─────────┤
│213│劉奕讚│劉奕讚,5400分之1│負擔5400分之1│
├──┼───────┼────────────┼─────────┤
│214│劉學淦│劉學淦,5400分之1│負擔5400分之1│
├──┼───────┼────────────┼─────────┤
│215│劉學興│劉學興,5400分之1│負擔5400分之1│
├──┼───────┼────────────┼─────────┤
│216│王秀芬│王秀芬,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分之1│
├──┼───────┼────────────┼─────────┤
│217│李宣蓉│李宣蓉,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分之1│
├──┼───────┼────────────┼─────────┤
│218│周月雀│周月雀,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分之1│
├──┼───────┼────────────┼─────────┤
│219│林仁得│林仁得,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分之1│
├──┼───────┼────────────┼─────────┤
│220│林相均│林相均,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分之1│
├──┼───────┼────────────┼─────────┤
│221│林揚順│林揚順,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分之1│
├──┼───────┼────────────┼─────────┤
│222│莊素梅│莊素梅,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分之1│
├──┼───────┼────────────┼─────────┤
│223│陳文嶽│陳文嶽,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分之1│
├──┼───────┼────────────┼─────────┤
│224│劉方柔│劉方柔,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分之1│
├──┼───────┼────────────┼─────────┤
│225│劉方慈│劉方慈,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分之1│
├──┼───────┼────────────┼─────────┤
│226│劉秋梅│劉秋梅,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分之1│
├──┼───────┼────────────┼─────────┤
│227│劉家丞│劉家丞,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分之1│
├──┼───────┼────────────┼─────────┤
│228│劉桂華│劉桂華,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分之1│
├──┼───────┼────────────┼─────────┤
│229│賴民杰│賴民杰,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分之1│
├──┼───────┼────────────┼─────────┤
│230│簡春輝│簡春輝,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分之1│
├──┼───────┼────────────┼─────────┤
│231│龎冠群│龎冠群,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分之1│
├──┼───────┼────────────┼─────────┤
│232│丁淑禎│丁淑禎,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33│方坤祥│方坤祥,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34│張子維│張子維,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原名張美麗)│││
├──┼───────┼────────────┼─────────┤
│235│王秀英│王秀英,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36│王連清│王連清,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37│江采蓉│江采蓉,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38│余美慧│余美慧,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39│沈志鴻│沈志鴻,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40│沈家琪│沈家琪,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41│周碧蓮│周碧蓮,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42│林世修│林世修,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43│林秀美│林秀美,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44│林英仁│林英仁,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45│施春燕│施春燕,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46│ 范姜翊如 │范姜翊如,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47│范姜羅守妹│范姜羅守妹,00000000分之│負擔00000000分之1│
│││1││
├──┼───────┼────────────┼─────────┤
│248│徐永麟│徐永麟,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49│陳炳松│陳炳松,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50│陳儒東│陳儒東,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51│彭美英│彭美英,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52│陽靜慧│陽靜慧,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53│黃仁勇│黃仁勇,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54│黃正光│黃正光,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55│黃玉清│黃玉清,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56│黃如伶│黃如伶,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57│黃志來│黃志來,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58│黃松特│黃松特,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59│黃雪娥│黃雪娥,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60│黃彭蘭華│黃彭蘭華,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61│黃增平│黃增平,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62│楊明欽│楊明欽,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63│詹秀珠│詹秀珠,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64│鄒秀文│鄒秀文,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65│劉奕欽│劉奕欽,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66│張莉茵│張莉茵,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67│劉淑仁│劉淑仁,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68│劉淑佳│劉淑佳,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69│劉淑明│劉淑明,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分之1│
├──┼───────┼────────────┼─────────┤
│270│劉淑貞│劉淑貞,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71│劉淑菁│劉淑菁,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72│黃松和│被繼承人劉綢妹,00000000│連帶負擔00000000│
├──┼───────┤分之1│分之1│
│273│黃松特│││
├──┼───────┤││
│274│黃瑞容│││
├──┼───────┤││
│275│劉奕欽│││
├──┼───────┤││
│276│劉心蘭│││
├──┼───────┤││
│277│劉靜儀│││
├──┼───────┤││
│278│李俊蘭│││
├──┼───────┼────────────┼─────────┤
│279│劉心蘭│劉心蘭,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80│潘紫涵│潘紫涵,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原名潘明霞)│││
├──┼───────┼────────────┼─────────┤
│281│鄧仁双│鄧仁双,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82│鄧名甫│鄧名甫,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83│謝美玲│謝美玲,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84│謝祥婷│謝祥婷,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85│鍾菊芳│鍾菊芳,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86│羅宏遠│羅宏遠,00000000分之1│負擔00000000分之1│
├──┼───────┼────────────┼─────────┤
│287│謝貴貞│謝貴貞,576分之1│負擔576分之1│
├──┼───────┼────────────┼─────────┤
│288│謝文金│謝文金,576分之1│負擔576分之1│
├──┼───────┼────────────┼─────────┤
│289│謝廖秋菊│謝廖秋菊,576分之1│負擔576分之1│
├──┼───────┼────────────┼─────────┤
│290│丁謝麗貞│丁謝麗貞,576分之1│負擔576分之1│
├──┼───────┼────────────┼─────────┤
│291│謝瑛貞│謝瑛貞,576分之1│負擔576分之1│
├──┼───────┼────────────┼─────────┤
│292│謝碧華│謝碧華,576分之1│負擔576分之1│
├──┼───────┼────────────┼─────────┤
│293│施謝芳貞│施謝芳貞,576分之1│負擔576分之1│
├──┼───────┼────────────┼─────────┤
│294│許炎山│許炎山,1728分之1│負擔1728分之1│
├──┼───────┼────────────┼─────────┤
│295│許焯淋│許焯淋,1728分之1│負擔1728分之1│
├──┼───────┼────────────┼─────────┤
│296│許惟甯│許惟甯,1728分之1│負擔1728分之1│
├──┼───────┼────────────┼─────────┤
│297│王鳴霞│王鳴霞,36000分之11300│負擔36000分之11300│
├──┼───────┼────────────┼─────────┤
│298│曾無蘭│曾無蘭,000000000分之│負擔000000000分之│
│││00000000│00000000│
├──┼───────┼────────────┼─────────┤
│299│劉世淏│被繼承人劉成相,12000分│連帶負擔12000分│
│││之60│之60│
├──┼───────┤││
│300│劉瑞香│││
├──┼───────┤││
│301│劉瑞玉│││
├──┼───────┤││
│302│劉瑞珍│││
├──┼───────┤││
│303│劉瑞英│││
├──┼───────┤││
│304│陳瑞玉│││
├──┼───────┤││
│305│劉桂枝│││
├──┼───────┤││
│306│黎黃細妹│││
├──┼───────┤││
│307│黎鑒德│││
├──┼───────┤││
│308│黎俊宏│││
├──┼───────┤││
│309│黎保成│││
├──┼───────┤││
│310│黎雅娟│││
├──┼───────┤││
│311│黎雅惠│││
├──┼───────┤││
│312│黎世榮│││
├──┼───────┤││
│313│黎世興│││
├──┼───────┤││
│314│陳黎金玉│││
├──┼───────┤││
│315│黎金祝│││
├──┼───────┤││
│316│黎金月│││
├──┼───────┤││
│317│黎金美│││
├──┼───────┤││
│318│黎金枝│││
├──┼───────┤││
│319│黎碧月│││
├──┼───────┤││
│320│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臺北市榮民服│││
││務處(法定代理│││
││人:李潤民)劉│││
││炎候之遺產管理│││
││人│││
├──┼───────┤││
│321│黎錦蓮│││
├──┼───────┤││
│322│劉伯章│││
├──┼───────┤││
│323│劉麗雲│││
├──┼───────┤││
│324│丁宗權│││
├──┼───────┤││
│325│丁澤澔│││
├──┼───────┤││
│326│丁翠雲│││
├──┼───────┤││
│327│丁淑媛│││
├──┼───────┼────────────┼─────────┤
│328│徐千惠│徐千惠,16200分之1│負擔16200分之1│
├──┼───────┼────────────┼─────────┤
│329│陳淑華│陳淑華,16200分之1│負擔16200分之1│
├──┼───────┼────────────┼─────────┤
│330│徐盛德│徐盛德,16200分之1│負擔16200分之1│
├──┼───────┼────────────┼─────────┤
│331│王林粉妹│林粉妹,00000000分之│負擔00000000分之│
│││0000000│0000000│
├──┼───────┼────────────┼─────────┤
│332│王珍瑛│王珍瑛,00000000000分之│負擔00000000000│
│││0000000000│分之0000000000│
├──┼───────┼────────────┼─────────┤
│333│陳文旺│陳文旺,252000分之22682│負擔252000分之│
││││22682│
├──┼───────┼────────────┼─────────┤
│334│朱威宙│朱威宙,252000分之3306│負擔252000分之3306│
├──┼───────┼────────────┼─────────┤
│335│李家銘│李家銘,12000分之190│負擔12000分之190│
├──┼───────┼────────────┼─────────┤
│336│劉易紳│劉易紳,0000000分之4999│負擔0000000分之│
││││4999│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