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28號原告 林坤山 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 律師
許華堯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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