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宜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執減更字第966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驗後餘重貳點伍貳玖伍公克)、殘渣袋壹包(毛重零點壹捌柒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宜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746號(聲請書誤載為96年偵2746號)案件起訴,因與本院95年度羅簡字第268號被告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起訴判決之事實同一,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而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免訴確定。然扣案之第二級甲基毒品安非他命11包係違禁物,且未經諭知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江宜津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以95年度羅簡字第26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同一案件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重行起訴,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免訴確定,此有本院95年度羅簡字第268號、95年度易字第46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及殘渣袋1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之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第二級毒品,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3年2月24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暨鑑定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