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號聲請人 黃俊銘 即債務人97巷10號7樓(戶)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底,聲請狀附件僅提出綠色底之債權人清冊影本,││尚應再補正)。│├───────────────────────────┤│㈢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兒子」││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②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民間借款...等)?│├───────────────────────────┤│㈣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12月30日至103年12月29日間)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㈤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兒子」自101年12││月30日起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㈥應補正:││「配偶」及應受扶養權利人「兒子」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㈦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兒子」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