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告 沈娙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懷恩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萬元(計算式:190萬元+190萬元+235萬元=6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