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88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蔡秋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違約金等約定,立有「點金卡申請暨約定書」。
(二)詎自逾欠日期起,相對人即未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點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如狀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督促債務人履行,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相對人發給如聲請事項所示之支付命令,促其履行,至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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