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勞小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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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勞小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沈宜禛
相 對 人 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2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項但書及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之2分
之1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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