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更一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上訴人 吳順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楊曜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