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7號原告 陳綉珍 被告 廖霈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89之5號,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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