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瑞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容娥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7,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1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婉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