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76號聲請人 梁子瓔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與第三人 梁寶招 間收養關係終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聲請終止與第三人梁寶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8年2月19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應予許可。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梁子瓔為第三人梁寶招單獨收養,嗣梁寶招於98年2月19日死亡,爰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梁寶招之除戶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堪認聲請人終止與梁寶招之收養關係,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應予許可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