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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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94號聲請人 楊凱婷 相對人 楊三郎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三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楊三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於民國95年6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楊三郎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凱婷之父即失蹤人楊三郎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自88年6月30日離家後即去向不明,雖經報警協尋,然失蹤迄今已逾7年,仍未有所獲,為此聲請准予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即相對人楊三郎自88年6月30日離家後即未歸返,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09年2月4日裁定准予對楊三郎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有本院108年度亡字第94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而聲請人楊凱婷係失蹤人之女,為利害關係人,依首揭規定,失蹤人楊三郎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為未滿80歲之人,自前述失蹤時起,計至95年6月30日止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首揭規定,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采錡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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