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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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62號聲請人 高基輔 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相對人 高詡 瑜最後出境於國外最後住居所,並提出可供證明或釋明相對人 高詡瑜 於國外業已失蹤之證據,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對聲請人之長男即相對人高詡瑜為死亡宣告,聲請書狀僅以相對人高詡於民國96年1月20日出境後音訊全無而主張相對人失蹤等情。惟查,依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其於96年1月20日出境、98年2月25日遷出登記,僅能證明相對人係出境遷出國外,無從遽認相對人業已失蹤。此外,聲請人均未載明可供證明或釋明相對人於國外業已失蹤之相關證據,則相對人是否確已失蹤?何時失蹤?等事項即屬不明,而依其情形係屬可得補正之事項,本院認有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