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259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代理人 詹文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古桉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由代理人聲請支付命令,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列有代理人詹文婷,惟未出具委任狀,其代理權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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