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五號聲明人 華靜儀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三審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華靜儀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再字第三三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又具狀「再抗告」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徐昌錦法官蔡國在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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