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3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怡穎

被告 黃文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現金卡消費契約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19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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