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1月15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4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6年
1月2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幫助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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