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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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減刑之人所犯竊盜案件係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8月16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8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