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4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⒈請釋明債權人清冊中陽信銀行現存實際債權餘額為何。
⒉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影本)。
⒊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
⒋聲請人95年迄今於台灣銀行鳳山分行之所有存款資料(包含存
簿正面及內容影本),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存款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⒌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及95年迄今之退休金受領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或公保及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⒎每月扶養 左涵瑄 、 左姵芹 各5000元之支出證明文件及家族系統表。
⒏受扶養人左涵瑄、左姵芹97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
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若受扶養人尚在學,並請提供在學證明文件。
⒐受扶養人左涵瑄、左姵芹及應分擔撫養左涵瑄、左姵芹之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⒑前妻 陳秋珠 、配偶 葛勝娥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身份證明文件、97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⒒請提出聲請人貸款設定擔保之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
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⒓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並陳報其現值金額及證明文件。
⒔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
、電信費、生活用品費、交通費、燃料及牌照稅、健保費、教育費證明資料影本。
⒕請提出聲請人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資料。
⒖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